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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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00元,及至2021年6月16日前的利息9162.69元,本息合计为144162.69元;2021年6月16日后的利息按调整后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