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租赁费6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以上共计610.00元(***已预交),均由***、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5400.00元(连同刘元清诉***、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鉴定费一起,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川攀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