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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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127,027.1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3,789.61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以代偿款13,384.00元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以代偿款99,853.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772.19元,减半收取1,86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