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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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10月8日产生的借款利息30877.62元,同时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9日起支付罚息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现登记在***名下位于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的房屋[川(2017)攀枝花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1元,减半收取计4931元,由***、***、***、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