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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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为原告(反诉被告)***、毛玲瑜办理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毕广安市广安区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按原告(反诉被告)***、毛玲瑜已付房款460200元的0.8%/年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毛玲瑜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毛玲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的反诉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负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