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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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91519.37元及利息4293.7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被告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与被告***办理的寿光市羊口镇和平街西新星路北文化小区11号楼2单元402室的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有效。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保全费10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