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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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191.4元及利息(以17992.41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374.44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824.55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5元,保全费1762元,共计3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负担1264元,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