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24.5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20年6月30日的公摊水费77.50元,电费352.7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395元(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余下违约金以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给付金额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500元给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 五、驳回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