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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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锐益永发投资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锐益永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剩余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306192.55元; 二、被告***、沈阳锐益永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1306192.55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锐益永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