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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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宇泰鞋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沙县金沙白炭黑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宇泰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368370元并以36837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予***;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南海宇泰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宇泰鞋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