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769.32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即本金100000元<20000>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至至款还清时止;本金30000元从2020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至至款还清时止;本金20000元从2020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至至款还清时止;本金10000元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至至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68元,减半收取为3534元,由被告***负担1384元,原告***负担2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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