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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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8.881‰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3215‰计算,本金均按100000元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