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4669.12元以及截至2020年7月24日的利息2042.84元、罚息186.06元,复利71.90元;支付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34669.12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总和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计付);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设定的抵押物(牌号为苏D8××××,发动机号为GA011115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应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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