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2018)苏0902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卞大奈、胡龙霞所欠***借款中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律师费用258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3723.5元,财产保全费2569元,合计629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4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10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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