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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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54971.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费819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违约金(以63161.6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