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11执364号

陈洪莉、肖开琼、宁鹏、刘智: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陈洪莉申请执行肖开琼、宁鹏、刘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鹏、刘智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洪莉返还租赁费279760元,被执行人肖开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496元、二审受理费5496元,以上合计29075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肖开琼、宁鹏、刘智已当庭履行2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陈洪莉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当庭履行本案执行费30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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