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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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从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