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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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在继承柴立强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在继承柴立强遗产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