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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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318000元;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