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市大东沟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603执18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辽0603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执行中,我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475元(含债务利息1575元、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同意(2020)辽0603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