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账号90×××90),冻结金额以211749.2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案件申请费1579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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