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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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顺德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49元,由被告沈阳顺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辽0111执异173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