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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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得力高文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得力高文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花花姑娘》美术作品中的“雏菊姑娘”、“迎春姑娘”共计两幅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浙江得力高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浙江得力高文具有限公司负担5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