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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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9150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94元,由原告***负担494元、被告***负担4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