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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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瑞远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互为被告)***与被告(互为原告)广西瑞远陶瓷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0日起解除; 二、被告(互为原告)广西瑞远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互为被告)***休息日加班费人民币29454.61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人民币9510.09元; 三、被告(互为原告)广西瑞远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互为被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9644.17元; 四、驳回原告(互为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互为原告)广西瑞远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62×××19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转交权利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互为被告)***已预交10元,被告(互为原告)广西瑞远陶瓷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由被告(互为原告)广西瑞远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