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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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1024号 南宁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毅: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被执行人廖毅向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799.68元;2.被执行人廖毅向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廖毅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1200元。2021年6月25日,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廖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2.66元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案款952.66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瑞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