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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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492.49元及利息(利息分三部分计算: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为26元;从2015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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