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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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8052018100015121202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80876.58元、利息67849.88元,罚息3067.85元(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19年12月24日,并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29%计算罚息、复利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8000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对被告***、***所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十里××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所有权证: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2××7号】的房屋,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甘肃绿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本案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