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万**伟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92676.4元,资金占用费、滞纳金336201.52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起以509267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7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甘肃万**伟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

三、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路××号××单元××层××室【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4××9号】的房产在最高额人民币2000000元范围内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上述抵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万**伟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万**伟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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