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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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签订的《兰州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457935.16元、欠还利息17670元、罚息930.72元及自2020年9月16日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并加收40%罚息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律师费22900元; 四、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就被告***提供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路××号××号××单元××层××室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