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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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20年6月4日起,均按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