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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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137元,本息合计30137元(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计7827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计2310元;2021年5月20日起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 本判决上列第一、二、三项给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负担310元,被告***、***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