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320.49元,并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72%的罚息标准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前述一、二项利息加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湘AH××××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在前述一、二、三项支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