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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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500000000元; 二、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18233447.49元; 三、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和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四、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20313.38元及律师费550000元; 五、***对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的债务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海其字第XXXX号)及其占用范围内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海国用【2001出】字第1624号)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一至四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5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邦悦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89236元(已交纳),由今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8852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