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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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5606号

夏宇:

关于申请执行人夏宇与被执行人吴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5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吴少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夏宇借款本息共计14858.83元(已偿还5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夏宇与被执行人吴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5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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