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0815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将坐落河北区××号房屋及室内设施(具体物品详见房屋租赁合同附件)腾交给原告***。如被告***逾期未能腾交上述房屋,则由原告***在天津市环城四区范围以内(含市内六区)提供一处不少于2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腾房去处,并垫付三个月租金,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腾交河北区××号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85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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