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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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伯信用社 西宁宏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伯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830251.07元,本息合计3830251.07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7日),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上述款项被告青海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2元,公告费820元,合计38262元,由被告***、***、青海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