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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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 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050.00元(截至2021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00元,***负担6.00元,***负担3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