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沭阳县临安小区30幢504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系轮候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