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鸿融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鸿融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571086.20元,并按照年利率的4.35%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甘肃鸿融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白银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6元,减半收取9938元,由原告甘肃鸿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68.50元,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946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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