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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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XXXX08、金堂国用(2015)第3XX2号】,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