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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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 天全县宏森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天全县宏森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代偿的债权598,871.06元、代缴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852.31元,合计601,723.37元。 案件受理费9,817元,由被告天全县宏森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