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福璟光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福璟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阳台吊顶费用1500元;

二、被告成都福璟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所购房屋卫生间内的等电位端子箱的联结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方式为:主线从强电箱连接至等电位端子箱(主线规格不低于4平方毫米),再由等电位端子箱分线连接至需要连接的金属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吊顶龙骨、花洒分水器、坐便器、洗漱台三角阀、卫生间室内插座底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成都福璟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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