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宏力重工有限公司 洪洞县连盛农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洪洞县连盛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土地、车辆、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宏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