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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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长和鑫源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长和鑫源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2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费111723.2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长和鑫源科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和公告费560元(原告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长和鑫源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北京澳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