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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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并以1.4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3月2日始至本金还清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