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北京松石恒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北京松石恒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松石恒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租金十三万三千零七十七元四角九分;

三、驳回原告北京松石恒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松石恒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松石恒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661元,由原告北京松石恒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29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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