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新青年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佰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新青年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佰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14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佰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被告中新青年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16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北京佰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8元(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中新青年电影院线(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1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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