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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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额冻结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小门街支行账号53×××97内的存款人民币4743285.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