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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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宏州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芒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云3103执保54号 李莉、卫勇: 李莉与卫勇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作出(2021)云3103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卫勇的银行账户存款,以金额2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二、如被申请人卫勇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不足2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卫勇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期限为三年;上述两项冻结的限额共计为200000元。 经立案执行,本院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卫勇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院向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卫勇公积金账户内90000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卫勇公积金账户内有余额150000元,公积金系统仅支持对账户的冻结,不支持对账户内部分资金的冻结,故本院未能对卫勇公积金账户内90000元进行冻结。至此,李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云3103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